安顺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处理时限是什么
来源:竞技宝电脑版网页 发布时间:2024-12-13 12:10:48关于安顺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处理时限是什么的内容,小编近期发现仍有不少人心存疑问,故此小编特别针对该...
关于安顺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处理时限是什么的内容,小编近期发现仍有不少人心存疑问,故此小编特别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表内需自己签字,如托付代理的,由代理人签字 公安机关 《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人,依照以下规则向车辆管理所提出请求: (一)在户籍所在地寓居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请求; (二)在暂住地寓居的,能够在暂住地提出请求;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许寓居地提出请求; (五)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提出请求。 第十八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请求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则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条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请求的,依照交际对等准则履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2 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暂住人员一起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或暂住证明。? 验原件,复印件1份,有必要在有效期并在公安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的信息 公安机关 《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人,依照以下规则向车辆管理所提出请求: (一)在户籍所在地寓居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请求; (二)在暂住地寓居的,能够在暂住地提出请求;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许寓居地提出请求; (五)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提出请求。 第十八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请求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则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条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请求的,依照交际对等准则履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3 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请求驾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验原件 县级以上医疗组织 《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人,依照以下规则向车辆管理所提出请求: (一)在户籍所在地寓居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请求; (二)在暂住地寓居的,能够在暂住地提出请求;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许寓居地提出请求; (五)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提出请求。 第十八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请求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则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条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请求的,依照交际对等准则履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4 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 验原件 戎行或装备警察部队 《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人,依照以下规则向车辆管理所提出请求: (一)在户籍所在地寓居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请求; (二)在暂住地寓居的,能够在暂住地提出请求;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许寓居地提出请求; (五)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提出请求。 第十八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请求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则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条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请求的,依照交际对等准则履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 归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的,还需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验原件 请求人供给 《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人,依照以下规则向车辆管理所提出请求: (一)在户籍所在地寓居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请求; (二)在暂住地寓居的,能够在暂住地提出请求;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许寓居地提出请求; (五)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提出请求。 第十八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请求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则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条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请求的,依照交际对等准则履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6 机动车驾驭人像片6张。相片要求为:持证者自己六个月内正面免冠、白色布景的五颜六色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标准为32mmx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 纸质档 请求人供给 《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人,依照以下规则向车辆管理所提出请求: (一)在户籍所在地寓居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请求; (二)在暂住地寓居的,能够在暂住地提出请求;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许寓居地提出请求; (五)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提出请求。 第十八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请求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则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条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请求的,依照交际对等准则履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